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