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监管未成年罪犯活动的监督,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 人民检察院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促进依法、科学、文明监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