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对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