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十七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