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