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或者特别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前款规定期限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一般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