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五章 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