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