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收到控告、举报的;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