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