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七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五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百零七条 本规则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七百零八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 第七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七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