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八十四条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第六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六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