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三十一条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