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三十一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条 目录 第六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