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七节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等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于看守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看守所在七日以内未予以纠正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向看守所发… 第六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