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二十五条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其他违法情形。
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