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一十六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六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