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一十五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六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