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八十条
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