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七十八条

第五百七十八条 审判活动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