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六十八条

第五百六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