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六十七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五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