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五十七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