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五十六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