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