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