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二十八条

第五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查明: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