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五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