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一十五条

第五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