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一十四条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五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