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四十八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第四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