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四十七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第四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