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一十一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百一十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