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零二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零二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 目录 第四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