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 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第三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