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 第三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