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五十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三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