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第三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