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