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