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