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六十八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第十一节 目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