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检察机关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