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