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零三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三节 目录 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