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节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零四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五条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 第二百零七条 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二百零八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