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