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