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回复办理结果应当包括控告、申诉或举报事项、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