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