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